第五章 目標監控與考評標準
第十條 采取點上抽查與面上檢查相結合、適時抽查與定期檢查相結合,對目標實施進行全程監控,加強協調解決力度,及時反饋目標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 檢查與考評。
(一)半年自查。當年7月15日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市經濟開發區商貿園管委會對上半年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報告報市安委會。
(二)年終考評。次年1月10日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市經濟開發區商貿園管委會對上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查,寫出自查報告并附目標考核自查表報市安委會。
次年1月中旬前,市安委會對部分單位進行抽查,對未被抽查單位進行集中審查。
市安辦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的考評情況進行考核,形成目標管理執行情況報告,由市安委會審核后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二條 目標考評基本分為100分(控制目標基本分+工作目標基本分),采用倒扣計分法,每項扣分至該項基本分扣完為止。總得分=基本分得分+加分項目得分-扣分項目扣分。
(一)控制目標(基本分為70分)
1、縣(區)人民政府、市經濟開發區商貿園管委會
①死亡控制目標(基本分為30分)
傷亡事故死亡人數不大于市政府下達目標數的,為完成目標單位,獲得本項基本分。其中:單項重點控制指標每突破一項,扣5分。
事故死亡人數突破市政府下達目標數,該項不得分,實行“一票否決”。
②較大以上事故(基本分為15分)
一年內發生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1件扣6分;當年較大事故件數突破前三年平均數或一年內發生2件的,扣15分;一年內發生較大事故2件以上的,實行“一票否決”。
③重大及以上事故(基本分為25分)
發生重大以上事故(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經國務院、省政府事故調查組認定,應當承擔責任的,當年安全生產目標實行“一票否決”。同時,對綜合目標考核實行“一票否決”,降低一個等次。其中:異地發生的重大以上責任事故,對事故主要責任方所在的縣(區)的安全生產目標實行“一票否決”,其他責任方扣15分;同等責任時,對當年安全生產目標實行“一票否決”。
2、市級有關部門
①死亡控制目標(基本分為30分)。傷亡事故死亡人數不大于市政府或上級部門下達目標數的,為完成目標單位,獲得本項基本分;突破下達目標數的,該項考評扣20分。
②較大以上事故(基本分為15分)。一年內發生較大責任事故件數突破前三年平均數的,該項考評扣15分;一年內發生突破市政府或上級部門下達目標數或3件以上(含3件)較大責任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
③重大以上事故(基本分為25分)。發生經國務院、省政府事故調查組認定的重大以上責任事故的,當年安全生產目標實行“一票否決”。同時,對綜合目標考核中實行“一票否決”,降低一個等次。對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和事故高發行業監管部門(市安監局、市經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考核,按照市政府當年下達目標考核。其中:對于異地發生的重大以上責任事故,事故主要責任在我市范圍內,對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目標實行“一票否決”;承擔其他責任的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該項考評扣10分;同等責任時,當年安全生產目標實行“一票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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