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社會監督, 增強和鼓勵人民群眾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意識,及時發現并嚴厲查處生產安全謊報、瞞報事故,及時有效消除各類安全事故隱患和打擊安全生產領域違法行為,嚴格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辦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謊報、瞞報行為和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受理、查證和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均有權舉報:
(一)發生死亡、重傷或中毒等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單位謊報、隱瞞不報的。
(二)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合法證照而非法開采礦山的。
(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理未取得相應資質和證照的。
(四)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關閉企業擅自組織恢復生產的。
(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
(六)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安全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證明、報告的。
(七)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八)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九)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十)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十一)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十二)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企業的。
(十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十四)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十五)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十六)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十七)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十八)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依法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四川省消防條例【2024年修訂】
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四川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實施辦法
四川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成都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
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
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
四川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被修訂】
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實施…
四川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定
四川省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
成都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暫行…
四川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
四川省安全生產培訓考試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