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及管理,促進單建式人防工程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若干意見》(國發〔2008〕4號)、《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8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單建式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園、綠地、廣場、道路等場地的地下單獨修建的防護建筑,包括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和物資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以及搶險搶修、醫療救護等防空專業隊工程等。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單建式人防工程建設,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單建式人防工程建設遵循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合理利用、平戰結合、依法管理的原則,堅持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充分考慮人民防空、防災減災的需要,依法辦理計劃、規劃、建設用地、施工許可、防護功能等審批手續。
第四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對單建式人防工程建設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政府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房管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能范圍內,依法行使單建式人防工程建設管理職能。
第五條 單建式人防工程可以由政府部門使用財政資金建設,或以合作方式融資建設,也可以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建設。
列入市政府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由政府部門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單建式人防工程,其建設經費由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由政府部門以合作方式融資建設的單建式人防工程,應當按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籌集資金。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建設單建式人防工程,應當具有相應資質,遵循房地產開發建設程序組織建設。
第六條 使用財政資金建設,或者以合作方式融資建設的單建式人防工程,相關政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立項審批手續。
第七條 人防工程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人防工程專項規劃。編制或修改該人防專項規劃涉及用地空間布局與用地需求的,需公開展示規劃方案(經批準的涉密工程除外),征詢公眾意見,經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市政府審批,并由市規劃主管部門納入城鄉規劃,作為城鄉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單建式人防工程建設用地、組織單建式人防工程建設用地劃撥、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或協議出讓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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