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配備與項目相適應的監理人員,按照職責落實監理人員責任,檢查施工單位落實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情況。
對發現的問題,應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對于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應當向建設單位或監督該項目的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第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監督管理機制,落實工作經費和人員,加強層級監督指導,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監督管理,推進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安全監督機構應結合施工現場日常監督檢查和責任人員動態考核,加強安全文明施工費監管,做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動態考核工作。
第十五條 省級示范工地是工程建設全過程創優的重要組成部分。評為省級示范工地的項目,在參加《閩江杯》優質工程獎評選時予以加分,其各方主體在入選施工預選承包商名錄、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名錄和企業綜合實力評比等評優評比時按有關規定相應予以加分。
第十六條 評為不達標工地的項目,應列為政府掛牌督辦(樣式見附件),并將其責任主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對其相關責任人應加強質量安全動態考核,必要時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查、資質資格進行動態檢查。
第十七條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考核應實事求是,秉公辦事;考核人員應嚴格履職,嚴守紀律,做到廉潔自律。對違法違規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省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規定(試行)>、<福建省省級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評選辦法 >(試行)的通知》(閩建建〔2004〕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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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不達標工地”牌匾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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