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督促事故責任單位認真吸取生產安全事故教訓,落實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單位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防止和減少發生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安全事故約見談話警示,是指為有效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督促事故責任單位及其負責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市安全監管局對受理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負責人進行的約見談話警示(以下簡稱“約談警示”)。
第三條 約談警示對象:
(一)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二)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單位的分管負責人;
(三)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單位的管理者代表。
第四條 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監管局相關職能處室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約談對象進行約談警示:
(一)因安全管理不力,在一年內重復發生同類一般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造成重傷人數3-10人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相關職能處室認為有必要約談警示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監管局領導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約談對象進行約談警示,并視情予以新聞媒體曝光或網上公示:
(一)因安全管理不力,發生較大或者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發生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發現有重大事故隱患拒不整改的;
(四)市安全監管局領導認為有必要約談警示的其他情形;
(五)市委、市政府領導認為有必要進行約談警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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