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風力發電項目前期工作管理,實現風力發電統籌規劃、有序開發、分步實施、持續發展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風電場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暫行辦法》、《風電特許權項目前期工作管理辦法》及《風電場工程建設用地和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風力發電項目前期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中風力發電項目主要是指發電并網的風電場項目,前期工作管理包括對風能資源測量、風能資源評價、風電發展規劃、預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階段工作的行政組織管理和技術質量管理等。
第三條(主管部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稱市發展改革委)是上海市風力發電項目前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各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內容及要求
第四條(風能資源測量和評價)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氣象部門通過招標或委托形式,選擇具有相關資質的技術單位承擔風能資源測量工作。風能資源測量方法應嚴格按照相關的國家標準執行。風能資源測量設備要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計量標準。
風能資源評價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氣象部門委托有關專業技術部門完成,按有關規定和要求提交評價成果。
風能資源測量、評價成果按有關法律規定管理使用。
第五條(風電發展規劃)
風電發展規劃以風能資源評價成果為基礎,按照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的原則,明確發展目標,規劃選定風電場場址并初步擬定開發順序。風電發展規劃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變化進行動態管理、適時調整。
風電發展規劃應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能源、可再生能源和電力建設發展規劃,并與城市規劃、土地利用及海洋功能區規劃等相銜接,應依法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風電發展規劃由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會同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風電項目根據風電發展規劃建設,未列入規劃范圍內的風力發電項目,不予審批或核準。
第六條(研究論證)
本市風電場項目在確定開發權前應開展有關研究論證工作。陸上風電場項目在確定開發權前應達到預可行性研究深度,并取得規劃、環保、水務、電力等相關部門的初步意見;海上風電場項目在確定開發權前應達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并取得海洋、海事、規劃、環保、水務、電力等相關部門的初步意見。
市發展改革委通過招標或委托方式,擇優確定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風電場項目研究論證工作。
未經許可,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展風電場項目預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工作。
受托單位在風電發展規劃、風資源勘查及評價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及標準開展風電場項目研究論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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