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處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一)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二)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1倍的;
(三)駕駛拼裝的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處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四)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收繳非法裝置:
(一)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二)自行車、三輪車安裝動力裝置的;
(三)其他與注冊登記項目不符且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裝置的。
第八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的機動車屬于拼裝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處罰外,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屬于達到報廢標準的,經通知,其所有人逾期不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處罰外,可以采取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以及查扣車輛,暫停辦理與該機動車所有人有關的機動車登記業務等辦法予以強制報廢。
第八十四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或者駕駛許可的,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
第八十五條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即時替代駕駛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可以將其駕駛的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駕駛證的;
(二)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三)駕駛證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間繼續駕駛機動車的;
(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的;
(五)學習駕駛人員沒有教練人員隨車指導單獨駕駛的;
(六)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第八十六條 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指定的地點停放,停放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將車輛拖移至停車收費價格明顯高于當地平均停車收費水平的停車場停放。
第八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給予處罰外,可以扣留其駕駛的車輛;
(一)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上道路行駛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
(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載客汽車超過額定乘員或者違反規定載貨、載貨汽車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五)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六)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七)經查詢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機動車駕駛人未注冊登記或者未取得駕駛許可的;
(八)機動車屬于拼裝或已達到報廢標準的。
第八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一)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五)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六)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設置、占用、撤銷道路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屬于非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處5000元罰款。
第九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不能立即改正、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的,責令停止作業。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未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屬于非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處5000元罰款。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飲酒是指駕駛人體內乙醇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
醉酒是指駕駛人體內乙醇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
摩托車是指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于每小時50公里,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
輕便摩托車是指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每小時50公里,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于50毫升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每小時20公里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
三輪汽車(原三輪農用運輸車)是指最高設計車速小于等于每小時50公里的,具有三個車輪的貨車。
低速載貨貨車(原四輪農用運輸車)是指最高設計車速小于每小時70公里的,具有四個車輪的貨車。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是指專為下肢殘障者設計,全部由上肢操作,以汽油內燃機提供動力,并貼有殘疾人專用車標志的道路交通工具,分為輕便機動輪椅車和普通機動輪椅車。
輕便機動輪椅車是指汽油機排量小于50毫升,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每小時50公里,外廓尺寸不大于2000毫米1000毫米1200毫米(長寬高)的輪椅車。
普通機動輪椅車是指排量大于50毫升,小于等于150毫升,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每小時50公里,外廓尺寸不大于2500毫米1200毫米1400毫米(長寬高)的輪椅車。
第九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人民政府1999年8月3日公布的《大連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規定》(大政發 [1999] 8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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