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條 肇事車輛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或者肇事后逃逸的,以及懸掛外省市號牌的機動車在我市肇事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未按國務院的規定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前,可以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和造成的損失收取事故抵押金。當事人拒交抵押金的,可以扣留肇事車輛,交納抵押金后立即發還車輛。
第六十七條 交通事故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辦理。
第六章 事故預防與執法監督
第六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考核,定期組織評價交通安全狀況。對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交通安全責任制和專職機動車駕駛人的培訓、考核、檔案管理制度,以及所屬機動車的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
專業運輸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負責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配備專、兼職交通安全工作機構或人員,切實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
第七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嚴格執法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進行查處。
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防止和糾正道路交通安全執法中的錯誤或者不當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元罰款:
(一)乘坐機動車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二)在道路上駕駛多人自行車或獨輪車的;
(三)在道路上放牧、放養家禽或者寵物的。
第七十三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30元罰款:
(一)違反登記制度的;
(二)非機動車加裝機械動力裝置的;
(三)行人穿越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的;
(四)駕馭制動裝置失效的畜力車的。
第七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罰款:
(一)行經公交車站,遇有進出站臺公交車輛不停車讓行的;
(二)駕駛摩托車、輕便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三)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的;
(四)駕駛非機動車(不含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非法以營利為目的載人載貨的;
(五)機動車前后窗有妨礙駕駛視線和交通警察執法的文字、圖案、物品(法律、法規規定的除外),張貼鏡面反光遮陽膜或者張貼反光遮陽膜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標準的。
第七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元罰款:
(一)在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低于最低限速行駛的;
(二)1次連續變更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
(三)未在前窗指定位置粘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
(四)大、中型公路客運機動車駕駛室兩側未噴涂額定乘員數和經營單位名稱的;
(五)駕駛的機動車未配備專用滅火器具和警告標志的;
(六)拖拉機違反規定上道路行駛的;
(七)跨越中心單、雙實線左轉彎、掉頭或者騎、軋分道線、導流帶行駛的。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一)違反交通信號的;
(二)逆行或者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三)違反試車規定的;
(四)違反拖帶掛車規定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學習駕駛機動車或兩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上載人的;
(六)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物品,未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
(七)涂改或者使用偽造的車輛通行標識的;
(八)懸掛外省市號牌的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和甘井子區、旅順口區城市建成區內的道路上行駛的;
(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十)遮擋、覆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以及機動車號牌不清晰、不完整未到登記機關更換的;
(十一)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的;
(十二)以營利為目的,駕駛摩托車載人、載貨或者駕駛輕便摩托車載貨的。
第七十七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3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500元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拘留和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0元罰款。
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報,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第七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罰款:
(一)非武警、軍隊人員持武警、軍隊駕駛證駕駛地方號牌機動車或者持地方駕駛證駕駛武警、軍隊號牌機動車的;
(二)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三)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達到12分,繼續駕駛機動車的;
(四)采取欺騙手段補、換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故意逃避交通技術監控的。
第七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0元罰款:
(一)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
(三)涂改、損壞交通標志、標線或者交通設施的;
(四)發生交通事故,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尚不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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