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后應立即制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應包括整改目標和任務、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機構和人員、時限和應急預案等內容,要做到整改責任、整改時限、整改措施、整改資金和應急預案“五落實“。
第十條 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主管安全工作負責人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立即整改,及時消除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按照“企業負責、部門監管、政府督辦、限期整改“的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門(行業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有效監管,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 涉及多個部門或單位、整改難度較大的事故隱患,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列為市政府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明確整改主體單位、牽頭督辦部門、配合部門、整改措施、整改時限等,監督整改。
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直部門對列為市政府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要成立整改領導組,召開政府常務會議和部門負責人會議進行專題研究,及時協調、指導和督促整改。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時,應采取嚴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堅決杜絕因隱患整改釀成事故。
第四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驗收和反饋
第十三條 一般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由生產經營單位整改責任人驗收,驗收合格后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備案。驗收不合格的責令在規定限期內整改。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生產經營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由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門(行業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有關專家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的,由牽頭組織驗收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同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驗收不合格的,責令在規定期限內整改。
市政府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應及時在媒體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一般事故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由生產經營單位對有關責任部門、人員追究責任,作出處理。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由生產經營單位將有關情況(不能完成整改的主要原因、下一步整改的具體方案等)上報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門(行業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作出處理。
實行安全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不能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按照管理權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部門及有關責任人員,當年目標責任考核、評先選優“一票否決“。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未及時發現、報告和整改,釀成事故的,依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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