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生產經營單位下發整改指令(通知)書,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內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
對于一般事故隱患,應當督促事故隱患所在單位立即整改;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督促事故隱患所在單位制定切實可行的事故隱患治理方案,落實安全保障措施和責任人,確定專人監控管理,并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分工,明確事故隱患監管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監管責任單位應當對事故隱患所在單位實施重點監管,加大巡回檢查的密度和力度,督促其盡快整改合格。對事故隱患整改措施不落實、超過整改期限的,應當采取掛牌督辦的方式進行重點跟蹤、重點督辦。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于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實行掛牌督辦,切實做到“四不放過”,即:責任不落實不放過,工作不到位不放過,隱患不消除不放過,沒有隱患整改報告不放過。
第十三條 對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在其治理結束前,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對取得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許可證。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在顯眼的位置對重大事故隱患基本情況進行公示。
各級政府應當每季度以適當的形式向社會公布重大事故隱患及其整改情況,接受社會監督。重大事故隱患公示內容應包括單位名稱、隱患部位、隱患類型、主要問題、整治責任人、整改期限等。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其發現的事故隱患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或電子郵箱等。
接到事故隱患舉報的部門,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將情況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 對舉報的事故隱患,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給予最先舉報人適當獎勵,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事故隱患督查過程中應嚴格執法,加強監管。對事故隱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應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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