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推動全市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16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全市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督查工作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監管、行業監管、綜合監管、分級監管”的原則,負責組織開展關閉煤礦、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企業和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城市基礎設施、漁業、農機、水利、特種設備、人員密集場所等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把排查工作部署到每一個生產經營單位。
第五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按規定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同時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重點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縣(市、區)政府應當每季度組織一次本轄區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并由縣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向市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告上一季度轄區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第七條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每半年組織一次全市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專項督查。
市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20日前向市政府報告上一季度全市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第八條 對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第九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制度,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建檔登記,規范管理,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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