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中省市直屬生產經營單位,應配有專人負責考核指標完成情況日常調度統計工作,及時掌握各級指標落實進展情況。在每月結束后2日內,向市目標管理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當月安全生產事故考核指標控制情況;在每季度結束后2日內,報送截至本季末安全生產工作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并按照考核內容的要求,組織相關部門對本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進行總結,對照《考核標準》逐項確定自評分數和等次,于當年12月底前上報市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條 市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考核標準》,對自評申報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達標單位進行全面考核。對考核審查初步確定為先進、達標、不達標的單位,經市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考核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市政府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獎勵資金,用于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工作獎勵。對考核為安全生產先進的單位,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單位”榮譽稱號,頒發獎牌和獎金。對考核為安全生產達標的單位,授予“安全生產達標單位”稱號,由達標單位對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部門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二條 對經考核定為安全生產不達標單位,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取消當年度的評先評優資格,單位主要領導和安全生產分管領導不得評先評獎和提拔。對連續2年不達標的單位進行通報,單位主要領導做出書面檢查,并建議市委組織部對其進行重點考核,發現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誤的,給予行政處分。連續3年不達標的單位,其主要領導必須引咎辭職。
第十三條 對在市政府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評比資格,并全市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行業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制定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目標管理考核具體規定或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安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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