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御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江蘇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御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是指熱帶氣旋(含臺風)、暴雨(雪)、雷電、寒潮、大風、干旱、大霧、高溫、低溫、龍卷風、冰雹、霜凍、連陰雨等災害性天氣氣候造成的災害。
第四條 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統籌規劃、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氣象災害防御所需經費納入本級地方財政預算,并根據氣象防災減災需要增加資金的投入。
第六條 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轄區內下列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一)災害性天氣氣候探測監測和預報預警;
(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三)雷電災害防御;
(四)應急氣象服務、氣象災害評估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七條 農林、水利、交通、建設、民政、國土資源、市政公用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國土資源、農林、水利、市政公用、民政等部門定期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防御基礎數據庫,組織分災種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劃。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和氣象災害風險區劃,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第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完善氣象綜合探測、預測預報和預警發布系統,建設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城市大氣邊界層探測設施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專用傳播設施。
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重點防御區域,以及風景名勝區、生態公益林區、石化工業區等區域,應當加密布設自動氣象探測站和雷電監測站,提高氣象災害探測、監測能力。
第十一條 氣象災害探測、預警信息專用傳播設施的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城鄉公用設施用地范圍。
氣象主管機構在建設氣象災害探測、預警信息專用傳播設施時,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二條 基層村鎮組織應當在糧油主產區、畜禽漁集中養殖區及設施農業、觀光農業等農業生產重點區域,合理設置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設施。
第十三條 機場、鐵路、高速公路、大中型水利工程、大型橋梁和港口、大型市政基礎工程等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專業氣象災害探測、預警信息專用傳播設施納入項目規劃設計,并組織建設。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或者影響氣象災害探測設施及其周邊環境,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探測、預警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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