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加強對重點企業的安全監管,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江蘇省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和使用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企業)。
第三條? 發現危險化學品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視情況約請企業主要負責人或相關負責人進行安全生產告誡談話:
?。ㄒ唬┢髽I近一年內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有重大影響事故,或企業一年內連續發生兩次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ǘ┌l現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有嚴重違規行為,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的;
(三)發現企業有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ㄋ模┢髽I主要負責人未按照規定要求定期報告安全生產履職情況的;
(五)企業沒有按規定及時落實安全監管部門部署的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制度、措施和要求的;
?。┯斜匾M行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約談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市管以上企業由省轄市負責),由縣級以上安監部門組織實施,上級安監部門可指派下級安監部門實施,也可指派內設執法機構實施(以下統稱約談部門)。
第五條? 約談對象(以下稱被約談人)由安監部門指定。視企業情況不同,被約談人為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
第六條? 約談一般以談話形式進行。約談時,約談部門聽取被約談人對有關情況的陳述,并可針對企業存在問題,提出具體工作要求。約談部門應派出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做好約談記錄,必要時可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和新聞媒體參加。
第七條? 約談時,被約談人要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基本情況進行整體陳述。
并就下列約談內容進行具體陳述:
?。ㄒ唬┌l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主要匯報事故發生的原因,吸取的事故教訓,采取的整改措施及落實情況,企業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及有關人員受教育的情況等;
?。ǘ┯袊乐剡`法違規行為或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主要匯報企業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認識,下一步的整改計劃和措施,停產停業整頓期間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等;
?。ㄈ┯兄卮笫鹿孰[患的,主要匯報未及時進行隱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計劃和實施方案,隱患整改“五落實”(整改措施、資金、期限、責任單位、應急預案)情況等;
(四)未按規定履行定期報告制度的,主要匯報未定期提交報告的原因,并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履職情況進行陳述;
?。ㄎ澹┪窗匆幎鋵嵐ぷ鞑渴鸬模饕獏R報未開展相關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計劃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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