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
(二)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有針對性的演練,提高組織疏散逃生的能力;
(三)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提高隱患整改的能力;
(四)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宣傳教育的能力;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維護消防設施和器材,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滿足撲救場地滅火救援的需要;
(七)依法組建、管理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演練,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八)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前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防火安全重點部位,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二)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三)愛護公共消防設施;
(四)不亂堆、亂放易燃、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學習、掌握相應的防火、報警、滅火和逃生、救生方法,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六)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火災預防教育。
第十五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一)民用機場、大型發電廠、大型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以及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三)儲備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大型儲油、儲氣基地;
(四)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的古建筑管理單位;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單位。
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單位可以根據消防安全工作的實際需要,組建專職消防隊。
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專職消防隊確需撤銷的,應當經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
第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制定教育訓練計劃,開展業務訓練,建立執勤制度,并在責任區內開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發生火災時,應及時撲救。
專職消防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和組織,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隊。
志愿消防隊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器材,組織消防演練,承擔火災自救工作。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九條 城鎮應當制定消防規劃。消防規劃包括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給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裝備等內容。
消防規劃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二十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批準的消防規劃中確定的消防隊(站)和設施用地,應當予以控制預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占用。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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