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資質證書頒發機關注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一)資質有效期屆滿未申請換證或者未批準換證的;
(二)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依法被撤銷的;
(四)不宜繼續保留資質的其他情形。
被注銷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自決定注銷其資質之日起7日內將資質證書和相關印章交還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并不得繼續以檢測檢驗機構名義從事相關業務活動。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擾檢測檢驗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檢測檢驗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強行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接受指定的檢測檢驗機構開展檢測檢驗工作。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認真核實、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四條檢測檢驗機構對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有權提出申訴。
第三十五條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檢測檢驗資質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并對該機構的行為予以記錄。該機構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檢測檢驗資質。
第三十六條檢測檢驗機構和檢測檢驗人員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法》、《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五、附則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是指根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標準、規程等技術規范,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影響從業人員安全和健康的設施、設備、產品的安全性能和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性等進行檢測檢驗,并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活動。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是指取得安全監管部門頒發的檢測檢驗資質證書,為安全監管部門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的中介組織。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人員,是指在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內從事檢測檢驗工作的專職人員。
第三十八條專職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的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具有獨立國有企業法人資格的檢測檢驗機構依法與從事檢測檢驗的專業技術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醫療、養老、工傷、失業”保險;具有獨立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檢測檢驗機構與從事檢測檢驗的專業技術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并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省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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