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范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行為,依據《安全生產法》、《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在遼寧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法定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檢測檢驗機構實施監督管理(煤礦除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取得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以下簡稱檢測檢驗資質),并在資質有效期和批準的業務范圍內獨立開展檢測檢驗活動。
檢測檢驗機構的設置,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有序發展、避免無序競爭的原則。
第四條檢測檢驗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甲級檢測檢驗資質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批、頒發;乙級檢測檢驗資質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全監管局)審批、頒發。
第五條取得甲級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在全國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涉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除外)及產品的型式檢驗、安全標志檢驗、在用檢驗、監督檢驗、作業場所安全檢測和事故物證分析檢驗等業務。
取得乙級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涉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除外)在用檢驗、監督檢驗、作業場所安全檢測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證分析檢驗等業務。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目錄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定并公布。
第六條省安全監管局對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檢測檢驗活動的機構和檢測檢驗人員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按照屬地監管原則,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對檢測檢驗機構和檢測檢驗人員從事檢測檢驗活動負有具體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檢測檢驗機構和檢測檢驗人員在檢測檢驗活動中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并及時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檢測檢驗資質的申請條件和程序
第七條申請甲級檢測檢驗資質的條件和程序,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申請乙級檢測檢驗資質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國有企事業單位法人資格,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檢測檢驗工作。
(二)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設施和環境條件,其中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設施原值不低于200萬元。
(三)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10名以專職從事檢測檢驗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有1年以上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經歷。
2.專業技術人員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60%,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分別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30%和10%。
3.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具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有3年以上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經歷。
(四)有滿足《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通用準則》要求的管理體系,并已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
(五)以檢測檢驗為主營業務,且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3年以上。
(六)有正常開展業務所需的資金或者經費保障,注冊資金不低于200萬元。
(七)取得省級以上計量行政管理部門的計量認證。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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