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安全資格證書復審材料包括:
(一)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情況;
(二)每年安全生產再培訓記錄;
(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國防科工委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加蓋復審合格章;復審不合格的,不予蓋章,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民爆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該項工作的,應于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重新參加48學時的上崗資格培訓,獲得安全培訓證書,并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并獲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三章?? 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
第十九條? 民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強制性安全生產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后,方可安排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其他從業人員是指民爆生產經營單位除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臨時聘用人員。
民爆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培訓考核管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民爆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的法規、規章、標準;
(二) 民爆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三) 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四) 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五) 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環境及危險因素;
(六) 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有關內容;
(七)本崗位安全職責,安全生產操作要領,安全操作技能,安全隱患的發現與消除,設備故障的識別與排除;
(八)有關事故案例等;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民爆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由本單位組織實施,初次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安全生產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二十三條? 其他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生產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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