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重大隱患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監控情況統計表;
5.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情況統計表;
6.查處事故情況統計表;
7.聽證復議訴訟情況統計表;
8.安全生產狀況評估情況統計表;
9.安全生產許可證持證情況統計表;
10.安全生產培訓持證情況統計表;
11.執法文書使用情況統計表。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報告。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在上報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報表的同時,要及時上報《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報告》或《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分析報告》。
(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于每月10日前將《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報告》或《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分析報告》報送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度統計機構。省級以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報告》或《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分析報告》的時間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確定。
(三)《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報告》或《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分析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基本情況;
2.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主要特點分析;
3.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原因分析;
4.對下一步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和法制建設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職業安全健康統計工作
第十八條 為促進安全生產工作以控制傷亡事故逐步向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拓展,做好職業安全與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及時掌握全國職業病的情況,全面、科學地分析、預測職業安全與健康的形勢,為職業安全與健康的監管提供決策依據,按照“以點帶面,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先以礦山企業塵肺病的統計為突破口,開展職業危害的統計工作。經過研究、探索,在取得一定經驗的基礎上,再向其它領域擴展。
第十九條 礦山塵肺病的統計報告部門。煤礦企業塵肺病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統計報告(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地區,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金屬與非金屬礦企業塵肺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計報告。
第二十條? 礦山塵肺病統計范圍。本地區(轄區)內的煤礦企業、金屬與非金屬礦企業。礦山企業塵肺病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具體分類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礦山塵肺病統計報告時限。礦山企業塵肺病的統計報告期為一季度報送一次。每季度后的10日前逐級報送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度統計機構。
第二十二條? 礦山塵肺病統計報告內容。
(一) 現有職工總數;
(二) 接觸粉塵人數;
(三) 本期和累計受檢人數(Ⅰ級、Ⅱ級、Ⅲ級);
(四) 本期和累計死亡人數。
第二十三條? 礦山塵肺病統計報告方式。使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開發的礦山塵肺病統計報表軟件報送,尚不具備網絡傳輸條件的可使用傳真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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