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為發揮煤炭生產技術專家智慧,支持政府加強煤炭生產監管,建立健全煤炭生產監管專家咨詢制度,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經濟運行調節局根據煤炭生產監管需要,面向全國聘任煤炭生產技術專家,組成專家庫,并負責聘任專家的日常管理。
??? 第三條? 聘任專家由各省(區、市)煤炭生產監管部門和中央煤炭企業負責選撥推薦。
??? 第四條? 聘任專家的對象為省級煤炭生產監管部門和煤礦企業在職工程技術人員。
??? 各省(區、市)和中央煤炭企業推薦的專家中,基層煤礦企業工程技術人員不應低于80%。
??? 第五條? 各省(區、市)和中央煤炭企業推薦專家,應兼顧礦區分布,兼顧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和環保等專業配置,平均每個專業2~3人。
??? 有露天煤礦的省(區、市)和中央煤炭企業,應推薦2~3名露天開采專家。
??? 第六條? 聘任專家須具備以下條件:
??? (一)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 (二)認真負責,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公正廉潔;
??? (三)熟悉國家有關煤炭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
??? (四)煤礦企業人員具有高級(含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煤炭生產監管部門人員具有5年以上煤炭生產監管工作經歷,實踐經驗比較豐富;
??? (五)服從外出承擔審查監管任務調遣,遵守紀律,能合作共事;
??? (六)年齡在5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承擔井下檢查工作。
??? 第七條? 聘任專家應遵循以下程序:
??? (一)省級煤炭生產監管部門或中央煤炭企業根據第四條、第五條要求,向本機關(單位)和所管轄煤礦企業布置選拔推薦專家工作;
??? (二)省級煤炭生產監管部門和中央煤炭企業研究選拔提出本機關(單位)的推薦人選,填寫專家推薦表,并簽署審查意見;
??? 各煤礦企業按照省級煤炭生產監管部門或中央煤炭企業的要求,研究提出推薦人選,填寫專家推薦表,并簽署審查意見后報省級煤炭生產監管部門或中央煤炭企業。
??? (三)省級煤炭生產監管部門或中央煤炭企業對各煤礦企業的推薦人選進行審查,簽署意見后報經濟運行調節局;
??? (四)經濟運行調節局對經省級煤炭生產監管部門和中央煤炭企業審查推薦的人選進行終審;
???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確定的人選頒發聘書,通知省級煤炭生產監管部門、中央煤炭企業和專家所在單位,并予以公布。
??? 第八條? 專家聘任期為四年。聘任期滿后,根據工作需要,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省級煤炭生產監管部門或中央煤炭企業同意、經濟運行調節局審查考核,可以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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