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對當事人做出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后,應立即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鑒定意見應明確維持或變更原診斷結論及本次鑒定的診斷結論與處理意見。參加鑒定的專家應當在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簽名,并由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發,加蓋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印章。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一式三份,用人單位和鑒定對象各執一份,職業病診斷鑒定辦公室存檔一份。
第二十三條 鑒定工作結束后,鑒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將全部職業病診斷鑒定材料移交職業病診斷鑒定辦公室整理歸檔。
第二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書應在簽發之日起20日內由職業病診斷鑒定辦公室發送當事人。通知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首次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并報告用人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辦公室應在診斷鑒定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職業病診斷鑒定檔案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六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辦公室應在每年11月10日前將本年度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果統計匯總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文書、統計用表按附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表:1.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流程圖
2.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告知書
3.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表
4.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接收回執
5.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當事人)
6.職業病診斷鑒定受理通知書
7.職業病診斷鑒定不予受理通知書
8.職業病診斷鑒定材料核實和職業病診斷鑒定專家
抽取事宜通知書
9.職業病診斷鑒定材料核實結果記錄單
10.職業病診斷鑒定專家回避申請書
11.職業病診斷鑒定專家抽取委托書
12.抽取職業病診斷鑒定專家名單確認書
13.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記錄
14.職業病診斷鑒定當事人陳述記錄
15.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審核表
16.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17.送達回執
18.職業病診斷鑒定資料袋(樣例)
19.年度職業病鑒定結果匯總表
20. 年度職業病鑒定結論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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