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管理,保證職業健康檢查檔案資料的完整、系統、準確和有效性,為職業病預防、評價、控制、治理、研究和開發職業病防治技術以及職業病診斷鑒定提供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全省范圍內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體檢機構)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包括職業健康檢查過程中形成的職業健康檢查表、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書、職業健康檢查合同書或協議書、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者相關信息清單、影像資料(粉塵作業工人的X光胸片)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條 體檢機構應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職業健康檢查檔案資料,所有資料應于每年10月底前歸檔。
第五條 歸檔資料應為原件, 做到完整、齊全、系統、準確。如原件無法歸檔的,必須在復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放地并由提供者和提取者雙方簽名。歸檔資料紙張質量和規格符合要求, 書寫必須使用碳素墨水、藍黑墨水等符合檔案要求的材料, 不得使用鉛筆、圓珠筆、彩筆、純藍墨水、紅墨水、涂改液等。
第六條 歸檔資料排列、編號、編目應規范有序,編制正確,符合資料歸檔要求,按時間、單位、體檢類別、件號排列裝盒,以查找方便為原則。并充分運用計算機輔助檔案管理手段,提高檔案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第七條 體檢機構必須對歸檔質量進行預先控制,確保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的齊全、完整、準確和規范,字跡、用紙符合歸檔要求。
第八條 根據國家保密制度規定,做好檔案保密工作,嚴格執行檔案保存、借閱、復印、利用、統計等制度。衛生行政部門、職業病診斷機構、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求提供相關的檔案資料時應提供復印件,注明“與原件相同”,并簽章。
第九條 職業健康檢查檔案保管期限為長期保存。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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