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液化石油氣經營管理,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人身財產安全及社會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的以丙烷、丁烷為主要成分的液態石油氣體。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液化氣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市商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液化氣經營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并監督區縣(自治縣)商貿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商貿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液化氣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質監、公安、工商、交通、環保、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液化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液化氣經營遵循依法經營、公平交易、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商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控制的原則,組織編制全市液化氣行業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區縣(自治縣)商貿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全市液化氣行業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液化氣發展規劃,報市商貿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設立、改建、擴建液化氣儲配站或瓶裝供應站(點),應當符合全市液化氣行業發展規劃,并經區縣(自治縣)商貿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建設手續。
第九條 申請設立、改建、擴建液化氣儲配站或瓶裝供應站(點),應當向區縣(自治縣)商貿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安全評價報告;
(三)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區縣(自治縣)商貿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后,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決定。
第十條 液化氣儲配站和瓶裝供應站(點)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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