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對經焊接工藝評定合格的焊接工藝,應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對沒有焊接工藝評定試件試驗條件的安裝單位,試件加工、理化試驗、無損檢測可委托有資格的單位進行,但焊接工藝指導書應由本單位制定,試件必須由本單位焊工施焊,并由本單位根據試驗結果作出焊接工藝評定報告的評定結論。
第十二條 鍋爐安裝合同由鍋爐使用單位和經批準的安裝單位直接簽定,不允許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安裝單位的上級或下級機構)代簽,否則不予辦理開工手續。
第十三條 鍋爐使用單位不得將鍋爐安裝工程交無鍋爐安裝許可證的單位施工。
第十四條 安裝單位應保證鍋爐安裝質量,并接受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監察和監督檢驗單位的監督檢驗。
第十五條 安裝單位的現場管理人員和質量控制人員應是本單位的職工,現場施工的焊接和主要技術工種本單位職工人數分別不得低于80%,其他各工種本單位職工人數不得低于60%。達不到這一指標的單位,不予辦理開工手續。
第十六條 安裝單位在企業改革中被重組、兼并、剝離時,如人員(包括工程技術人員、主要技術工種工人等)、設備、資產性質、固定資產等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將有關資料報自治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重新進行審查,不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占用鍋爐安裝許可證或以更名的方式轉移鍋爐安裝許可證。
第十七條 安裝單位在進行水壓試驗和總體驗收時,應通知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由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決定是否應派人參加。
第三章 監督檢驗
第十八條 鍋爐安裝施工過程的安全質量監督檢驗,由經國家或自治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資格認可并經自治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單位實施。
第十九條 監督檢驗工作是法定檢驗,是對鍋爐安裝安全質量進行的監督驗證。監督檢驗不能代替安裝單位的自栓和鍋爐使用單位的認可安裝單位的自檢,鍋爐使用單位的認可,行業內部檢驗和工程監理等也不能代替監督檢驗。監督檢驗工作應在安裝單位自檢合格和鍋爐使用單位認可的基礎上進行,必要時也同時進行。
第二十條 跨地區,跨部門承擔監督檢驗工作的監督檢驗單位,在實施監督檢驗前,應通知對鍋爐安裝工程實施安全監察業務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并將單位檢驗資格證書,監督檢驗授權文件和監督檢驗人員資格證書等資料報送其查驗,接受其安全監察。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驗單位不得承接所監檢的鍋爐安裝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及其鍋爐使用單位的檢驗檢測業務委托和有礙監督檢驗公正性的其他業務委托。
第二十二條 鍋爐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人中應是按《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資格鑒定考核規則》考核并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鍋爐檢驗人員。參與鍋爐安裝質量監督檢驗的無損檢測人員應是經《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考核合格并取得相應II級以上資格證書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 監督檢驗人員(包含無損檢測人員)必須秉公執法,清政廉潔,認真嚴謹,實事求事,保證監督檢驗工作的質量。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驗單位應根據所監檢的鍋爐安裝工程項目的情況組成鍋爐安裝質量監督檢驗組(以下簡稱監檢組)并通知安裝單位和鍋爐使用單位。監檢組每組不得少于2人;≧35 t/h的蒸汽鍋爐或≧2.45MW的熱水鍋爐監檢組每組不得少于3人。監檢組組成人員中以有相應資格的鍋爐檢驗人員為主并有II級以上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參加。第個監檢組可同時對多個安裝工地實施監督檢驗,但必須保證各個安裝工地的監督檢驗質量,保證能及時到場,不得影響安裝單位正常的施工進度。必要時監督檢驗單位可對安裝過程實施全程跟蹤監督檢驗并實行崗位責任制。
第二十五條 鍋爐安裝前,安裝單位應將經批準的有關開工手續、現場施工人員名單及有關文件資料提交監督檢驗單位查驗,并將施工進度表報監督檢驗單位以便工作中相互銜接。
第二十六條 安裝單位應為現場監督檢驗人員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檢測檢驗條件,并根據監督檢驗人員的要求提供監督檢驗所需要的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安裝單位應確定專人與監督檢驗單位聯絡,及時告知工程進度和變更理項,對需要到現場進行審查和確認的項目,應提前通知監督檢驗人員。
第二十七條 監督檢驗單位必需嚴格依據鍋爐安全監察、檢驗的有關規程、標準、技術條件以及圖樣進行監督檢驗。監督檢驗單位應按照鍋爐類別制定監督檢驗方案,在實施監督檢驗前將監督檢驗方案告知安裝單位和鍋爐使用單位,并在此基礎上商定具體監督檢驗工作步驟和簽署工作見證的具體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202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旅游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被修…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法規工作管理規定
烏魯木齊市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