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省安監局信息調度中心負責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方式的舉報受理;省安監局辦公室負責通過來信、來訪方式的舉報受理;省安監局協調處負責生產安全舉報信息的呈報交轉、跟蹤督辦、結果反饋。
第七條? 接到安全生產舉報信息后,受理單位應如實登記并建立《重要安全生產舉報信息臺帳》(附件一);呈報交轉單位應及時填寫《重要安全生產舉報信息呈批件》(附件二),提出擬辦意見,報局領導批準后,交轉有關單位核查處理,并抄送相關單位。
第八條? 安全生產舉報信息的核查與交辦。
需要省安監局直接核查的重大舉報信息,交由相關處室、部門核查處置;屬于市州縣監管范圍的舉報信息向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交辦或轉辦;屬于綜合監管或涉及其他部門的信息向相關省直部門交辦或轉辦。省安委辦和省安監局對于認為有必要直接核查的舉報信息,可直接組織核查。
第九條? 舉報信息應在受理當日呈報交辦。承辦核查單位應在3日內向交辦單位反饋初步核查信息,并在15日內將調查處理結果報告交辦單位,交辦單位應以適當的方式將核查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匿名或無聯系方式的除外)。
第十條? 負責舉報信息核查的單位和部門在接到核查通知后應立即組織核查,并當場采取緊急避險和有效整改措施,按時報送初步核查信息和調查處理結果。舉報信息的核查工作情況,省安委辦和省安監局將納入對各單位的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對舉報信息不立即派人查處、為生產經營單位通風報信、不認真處理舉報案件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及單位領導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從嚴從重處理。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舉報信息提倡實名舉報,在舉報信息的受理和核查過程中,應依法為舉報人保密。有關單位或個人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紀檢、監察、公安等有關部門依法依紀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建立安全生產信息舉報獎勵制度。舉報重要安全生產隱患和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行為,線索清楚,經核查屬實的,對首報者給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獎勵。
第十三條? 舉報信息核查處理完畢后,受理和承辦單位應將有關資料整理和建檔,并交由檔案室存檔。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重要安全生產舉報信息臺帳
附件二:重要安全生產舉報信息呈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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