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渡船在航行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海事管理機構頒布的有關規定,加強了望,謹慎操作,注意避讓過往船舶,禁止搶航和強行橫越,禁止超航區(線)和超抗風等級航行,在夜渡時應符合有關技術條件,并按照規定顯示燈光信號。
渡船駕駛員應注意水情及天氣變化,洪水期應當適當減載,并增加渡船船員,發現雷雨大風征兆時,應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渡運:
(一)渡船超載;
(二)無證駕駛、無船舶證書或船舶證書超期;
(三)酒后駕駛;
(四)裝載不當影響航行安全;
(五)遇有洪水或者大風、大霧等惡劣天氣,危及航行安全;
(六)船員配備不足;
(七)船舶消防、救生等安全設備不合格;
(八)船舶有裂縫或漏水;
(九)其他不適航狀態。
第四十條 渡船應當定期收聽氣象預報和收集航行安全信息。
第四十一條 渡船航行水域禁止捕魚、采砂和設置固定的漁網、漁具等有礙航行安全的行為。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對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原則上鎮(街道)、村(居)委會要落實專人每周一檢,在重大節假日和人流高峰期要每天一檢,并安排人員值班;交通、海事和安監部門在重大節假日和人流高峰期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航道部門要按照航道通航標準對航道進行巡查、維護。
第四十三條 建立定期聯合檢查制度。由市(區)指定渡口管理部門牽頭,定期聯合交通、海事和安監等部門以及鎮政府(街道辦)渡口渡船進行聯合檢查和安全評估,消除事故隱患。
建立安全隱患通報制度。各部門在對渡口渡船檢查后,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通報相關的政府和職能部門。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經批準設置的渡口,若檢查發現存在不符合本辦法的渡口設置條件和有關要求的,由指定渡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由指定渡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渡運,并報請市(區)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第四十五條 渡口經營人違反渡口有關管理規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視其情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水上安全監督管理秩序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視其情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七條 在渡船航行水域采砂或捕魚和設置固定的漁網、漁具等,有礙渡運安全的,由水利(水務)、漁業或航道部門視其情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村(居)委會不按規定發包渡船經營、渡口承包者違章渡運被發現或查處達3次(含3次)以上未終止渡口承包合同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不落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有關政府、職能部門不依法定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批、許可的或不實施監督管理的,對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發生重、特大渡運安全事故,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市(區)”系指江門市行政區域內各縣級行政區。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其它用語含義:
經營性渡口是指收取乘客一定費用,自負盈虧的渡口;
義渡是指不收取乘客費用,免費提供渡運服務的渡口,其渡運費用由地方政府或其他組織負責;
半義渡是指收取乘客部分費用,但渡運收入低于渡運成本,需由地方政府或其他組織給予適當補貼。
第五十三條 此前我市制定的有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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