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下簡稱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提高防范和應對礦山、危險化學品突發生產安全事件的應急救援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基層安全生產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工作。
第三條 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組織,明確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本市相關法規或本規定的要求建立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的專業技能培訓和應急演練工作,配備滿足本單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需要的個人防護用品及應急救援設備、物資,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能力。
第四條 鼓勵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建立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的礦山、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與依照國家、本市相關法規或本規定要求建立的專職礦山、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的企業簽訂應急救援協議,并保證協議的有效實施。
第五條 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和隊伍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專業技能培訓、演練和個人防護用品、應急救援設備、物資配備等工作經費,滿足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實際工作需要。
第七條 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為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隊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和人身傷害意外保險,并根據相關規定建立撫恤制度。
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統一著裝。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應配備統一標識。
第八條 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應當積極參加政府或政府部門組織開展的應急演練,增強與地方、部門、其他企業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的協同作戰能力。
第二章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第九條 根據國務院、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本市有關規定,市安全監管局組織指導下列礦山企業開展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
(一)從業人員1000人以上且年產量300萬噸以上的煤礦企業,或轄多家煤礦企業的總公司、集團;
(二)從業人員1000人以上且年產量100萬噸以上的非煤礦山企業;
(三) 其他需要建立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的礦山企業。
第十條 礦山企業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應按照《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和本市相關規定開展建設工作,取得礦山救護隊資質,并在資質范圍內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條 未達到建立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條件的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并應當與鄰近取得三級以上資質的礦山救護隊所在企業簽訂應急救援協議,建立聯動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加強聯合演練,保證應急救援協議的有效實施。
第十二條 礦山企業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應當以井下開采、尾礦庫等重點崗位作業人員為主,隊員人數不應低于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30%,并保證作業時間兼職救援隊員總數不低于全部作業人員總數的20%,最低不少于5人。
第十三條 礦山企業應急為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滿足本企業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需要的氧氣呼吸器、自動蘇生器、滅火器具、氣體檢測儀等救援裝備。
第十四條 礦山企業應當具備滿足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員學習培訓的場所和設施。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第十五條 根據國務院、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本市有關規定,市安全監管局組織指導下列危險化學品企業開展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
(一)從業人員700人以上且年產量3.5萬噸(固、液態危險化學品)以上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或轄多家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總公司、集團;
(二)液態危險化學品總儲量5萬立方米以上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企業,或轄多家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企業的總公司、集團;
(三)其他需要建立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的危險化學品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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