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汽車租賃企業安全事故報告工作,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和《交通運輸行業事故報告管理規定》(京運管科安發[2007]179號),結合本市汽車租賃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汽車租賃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安全事故的報告,適用本規定。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汽車租賃企業應當依照本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做好事故報告工作。
第三條 根據汽車租賃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和實際情況,本規定所稱的安全事故一般是指租賃汽車在租賃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和經營場所(含營業門店、停車場)發生的火災事故等。
第四條 汽車租賃安全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汽車租賃安全事故的報告工作。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六條 汽車租賃企業發生安全事故,造成當場死亡一人以上或重傷三人以上的,企業負責人應向屬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本企業上級主管單位報告;不足上述人員損失程度的,可僅向本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報告。
本條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七條 汽車租賃企業發生安全事故應當向屬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告的,企業負責人應在發生事故后30分鐘內或者接到報告后20分鐘內報告。
第八條 區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接到安全事故報告后要迅速將事故情況上報市運輸局汽車租賃管理處;市運輸管理局汽車租賃管理處須迅速上報主管領導并同時報市運輸局科技安全處、辦公室。
第九條 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每級或每個環節報告安全事故的時間不得超過20分鐘。
第十條 安全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一條 汽車租賃企業和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在首次安全事故報告后的1.5小時內,依次以書面形式詳細報告事故情況,填寫《交通運輸行業事故基本情況報告表》;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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