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嚴肅查處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較大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皖政〔2010〕89號)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安委〔2010〕6號印發)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是指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安委會)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調查的較大事故采取下達督辦文書、向社會公示等方式,督促下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有關安全監管職責,限期完成事故查處任務的監管工作制度。
第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范圍:
?。ㄒ唬┯稍O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調查的較大事故;
?。ǘ┥鐣e報并經查實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查處的瞞報或謊報事故;
(三)因非法違法生產造成的事故或事故發生后責任人逃逸等情節惡劣的事故;
?。ㄋ模┩豢h(區)在2個月之內重復發生的同一行業(領域)一般事故;
?。ㄎ澹┢渌枰獟炫贫睫k的事故。
第四條事故查處掛牌督辦遵循實事求是、尊重科學、依法行政、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掛牌督辦的主體
第五條省安委會對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實行掛牌督辦,省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掛牌督辦事項。
第六條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掛牌督辦事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較大事故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工作。
第七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于轄區內案情復雜、危害嚴重、遇到較大干擾和阻力的事故查處工作,可報請省安委會掛牌督辦。
第八條省安委會可以對下級政府安委會掛牌督辦而未按期依法銷案的事故查處直接予以掛牌督辦。
第九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在較大事故查處督辦期間,應當加強與省安委會辦公室的溝通,及時匯報有關情況。
第三章 掛牌督辦程序
第十條省安委會對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事故統計部門及時將發生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通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ǘ┦≌参瘯k公室提出掛牌督辦建議,報省政府安委會負責人審定同意后,以省政府安委會名義向事故發生地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ㄈ┰谑〖壷髁髅襟w或省政府網站、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政府網站上公布掛牌督辦信息。
第十一條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鹿拭Q;
?。ǘ┒睫k事項;
?。ㄈ┺k理期限;
?。ㄋ模┒睫k解除方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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