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防雷工程施工應當按照審核合格的圖紙施工,并,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
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重新申請審核。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進度實施跟蹤檢測,并向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出具檢測報告。
第十五條 防雷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申請竣工驗收。防雷工程竣工驗收內容、條件、程序和要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防雷電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建(構)筑物和其它設施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易燃易爆等危險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防雷電裝置檢測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國家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資質和資格;經檢測合格的發給省氣象局統一印制的《陜西省防雷電裝置檢測合格證》;檢測不合格,檢測單位應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后申請復檢。拒不整改的由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
第十七條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建立完善的檢測工作制度,認真執行國家和行業的防雷技術規范,保證檢測數據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
第十八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工作。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防雷裝置設計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擅自開工的;
(二)新建、擴建、改建的防雷裝置,未經氣象主管機構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擅自投入使用的;
?。ㄈ┌惭b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電裝置的;
?。ㄋ模χ卮罄纂姙暮κ鹿孰[瞞不報的;
(五)拒不接受防雷電裝置檢測的;
?。敯惭b防雷電裝置而未安裝的;
?。ㄆ撸┓览籽b置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ò耍o資質、資格或超越資質、資格范圍,從事防雷電裝置檢測的。
?。ň牛┓览籽b置檢測機構遺漏檢測項目或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防雷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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