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拆除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并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拆除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拆除工程。
第三條 各地負責拆除工程監管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拆除工程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拆除工程應當由具備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承擔,拆遷人應當與負責拆除工程的施工企業簽訂拆除合同。
拆除工程合同應明確雙方的安全施工、環境衛生、控制揚塵污染職責和施工企業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
第五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拆除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施工企業資質等級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明;
2、拆除工程合同(拆遷人自行拆除的工程除外);
3、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4、拆除工程施工方案;
5、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備案機構應對報備材料真實性進行檢查核實。
第六條 拆除施工企業應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圖紙和資料,進行實地查勘,編制施工方案,落實安全技術措施。
第七條 拆除工程施工前,拆遷人、拆除施工企業應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采取嚴密防范措施,并配備應急救援的必要器材。
第八條 拆除工程施工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規程進行拆除。對作業人員要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并做好書面記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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