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以下簡稱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 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拆除施工和管理。建筑過程中的零星拆除和市容環境管理中違章建筑的拆除工程除外。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拆除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承擔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受市建委委托,負責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市政、水務、港口、市容環衛等相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本規定實施。
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負責轄區內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前期管理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拆除施工開始前十五日將下列資料報送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有爆破工程直接到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第六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七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十日到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辦理報監手續。
第八條 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明確雙方的安全職責,并確定安全作業環境及實施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進行書面交底,提供以下資料:
(一)拆除工程的有關圖紙和資料。
(二)拆除工程涉及區域內的地上、地下設施及隱蔽工程的分布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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