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拆改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明顯加大荷載的行為。
涉及其他許可的,申請人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手續。
第八條 申請拆改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應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主要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租賃證明以及房屋所有人書面同意證明;
(二)原房屋的相關技術資料;
(三)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加固施工圖;
(四)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
(五)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需要審驗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人拆改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的,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要求進行施工。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對拆改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條 興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樁基、地下建筑物和構筑物等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申請對施工區相鄰房屋進行房屋安全跟蹤監測,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維護措施。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和社區機構在其管轄區內發現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經許可擅自拆改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報告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是指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的安全性進行鑒別、評定。
第十三條 市、縣級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十四條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合同,或者其他證明其與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證件;
(三)房屋的相關技術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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