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非煤礦山企業與從業人員必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非煤礦山企業及職工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按規定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五條 非煤礦山企業組織生產,應按設計和規范將生產方案報監管部門審查備案,同時,應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處理隱患和問題,并記錄在案。
第十六條 非煤礦山企業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七條 非煤礦山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十八條 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十九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人身傷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非煤礦山企業提出賠償要求。
第二十條 非煤礦山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或者操作規程實施作業。
第二十一條 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應輪流現場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第二十二條 非煤礦山企業要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第二十三條 非煤礦山企業從事開采活動,應具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地質圖,礦山總平面布置圖,礦井井上、井下對照圖,礦井、巷道、采場布置圖,礦山生產和安全保障主要系統圖等。
第二十四條 非煤礦山企業的開采、通風、提升運輸、電氣、防排水和預防職業危害等設備設施,以及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通道和安全標志,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二十五條 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設備設施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二十六條 非煤礦山企業要制定和實施生產技術裝備標準,配備檢測儀器、自救器等安全裝備及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
第二十七條 非煤礦山企業設備應由具備檢驗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定期檢驗檢測,并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非煤礦山企業應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場所、設備和應急救援設施等進行經常性維護和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第二十八條 非煤礦山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進行爆破作業,應遵守《爆破安全規程》規定。
露天采石場應采用中深孔爆破技術。
非煤礦山企業從事地下開采應實行機械通風。
第二十九條 非煤礦山企業尾礦庫的建設、運行、閉庫和再利用,應嚴格按照國家《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非煤礦山企業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每年至少組織2次演練活動,保證每個從業人員熟悉避災路線和搶救、自救措施。
生產規模較小的非煤礦山企業,也應指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2018年修訂】
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
黑龍江省節約用水條例
黑龍江省電梯安全條例
哈爾濱市查處三輪摩托車非法客運暫行…
大慶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
齊齊哈爾市農村消防規定
黑龍江省道路運輸條例
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
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作廢】
黑龍江省消防條例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哈爾濱市燃氣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