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本市煤炭資源優勢,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山西省礦
產資源管理條例》、《山西省煤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及其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煤炭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煤炭資源的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破壞煤炭資源。
第四條 開發利用煤炭資源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綜合利用和有效保護的方針。
開發利用煤炭資源,應當保護生態環境,防止污染,防止地質災害和其他公害。
煤炭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應當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市、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炭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煤炭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定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非本縣(區)行政區域內的煤炭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采礦行為的行政處罰 ,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 鼓勵煤炭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提高資源利用率。
第八條 鼓勵煤炭礦山企業通過資產重組,合并相鄰的井田、已關閉的煤炭礦山企業剩余資源和大型煤炭礦山企業機械化作業無法開采的邊角、零星資源,實現資源整合、集約利用、規模化生產。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煤炭資源規劃
第十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市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本市煤炭資源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
市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根據省煤炭生產開發規劃和市礦產資源規劃、煤炭資源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市煤炭生產開發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縣(區)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的煤炭資源專項規劃和煤炭生產開發規劃,逐級上報省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編制煤炭資源專項規劃應當堅持開發與保護并重的原則,正確處理煤炭資源開發利用與經濟發展、其他自然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合理控制煤炭開發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資源利用水平。
編制煤炭資源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的自然環境和資源條件進行科學論證。
煤炭資源專項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森林保護、城鄉建設、旅游開發、水資源開發、地質災害防治等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煤炭資源專項規劃和煤炭生產開發規劃經依法批準后,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報批程序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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