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的申報。凡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進行職業病危害申報,并對申報內容負責。
第三條 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是指勞動者職業活動中可能在作業場所接觸到的粉塵、化學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有害因素。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見附表一《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表》填報說明)確定。
第四條 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化管理,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應向所在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第五條 用人單位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時,應當提交《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表》及有關材料,申報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工藝或材料;
?。ㄈ┳鳂I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及其濃度或強度;
?。ㄋ模┳鳂I場所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
(五)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六)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第六條 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采取文本申報和電子數據申報結合、逐級上報的方式?!蹲鳂I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表》、《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回執》的格式和內容(見附表二)。
用人單位可通過網絡版或單機版申報軟件進行申報,同時要用A4紙打印文本申報表蓋章上報,并確保申報數據的統一。
第七條 本市各級安監部門負責轄區內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管理工作。
長治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受理轄區內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申報,并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申報的宣傳、培訓、統計、建檔和上報工作。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申報材料中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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