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開放、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中介服務體系,提高安全評價水平和服務質量,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1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山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評價業務的機構、安全評價人員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
第三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統稱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方可執業。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不得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第四條安全評價資質按行業分類管理。
安全評價業務范圍分類如下:
一類:1.煤炭開采和洗選業;2.金屬、非金屬礦及其他礦采選業;3.陸上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管道運輸業;4.石油加工業,化學原料、化學品及醫藥制造業,燃氣生產及供應業,煉焦業;5.煙花爆竹制造業;6.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業,倉儲業;7.水利工程、水力發電業;8.火力發電,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
二類:9.黑色、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10.鐵路、城市軌道交通運輸業,道路運輸業,航空運輸業,水上運輸業;11.公眾聚集場所(包括住宿業、餐飲業、體育場館、公共娛樂旅游場所及設施、文化藝術表演場館及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等);12.金屬制品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13.通信設備、專用設備及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制造業,通用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郵政、電信和其他信息傳輸服務業;14.食品、農副食品、飲料加工業,煙草制品業,紡織業,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皮革、毛皮、羽毛(絨)及其制品業;15.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業,造紙及紙制品業,家具制造業,印刷業和記錄媒介的復制及文教體育用品制造業,工藝品及其他制造業;16.水的生產和供應業;17.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
取得石油加工業,化學原料、化學品及醫藥制造業,燃氣生產及供應業,煉焦業和煙花爆竹制造業安全評價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分別對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進行安全評價。
第五條安全評價資質證書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審批、頒發,具體申報程序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規定施行。
乙級資質證書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批、頒發;煤炭開采和洗選業乙級資質證書由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批、頒發。
同一安全評價機構只能獲取一個級別的安全評價資質,甲乙級安全評價資質不得重復申報。
第六條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在省內從事投資規模2億元人民幣以下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驗收評價和國有(含國有控股)以外的企業安全現狀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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