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整治的方式與內容
(一)加強宣傳。
從2005年11月20日起,對渡口渡船專項整治活動進行宣傳。結合近幾年全國渡船重特大事故帶來的危害、損失以及專項整治活動的目標、措施和意義廣泛宣傳。要讓渡口、渡船的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和船員認識到專項整治活動開展的必要性、迫切性,主動配合專項整治活動的開展。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等各種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和報道。宣傳工作要結合每一專項整治階段的措施并要貫穿整治活動的始終。
(二)明確渡口管理責任。
各地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渡口設置的審批機關、渡口安全的監管部門、渡口安全的日常管理單位;劃清職責、落實責任,并按照分工開展好整治和今后管理工作。縣、鄉政府要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渡口、船舶、船員的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督促渡船的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章守法。
(三)綜合整治。
專項整治工作由渡口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縣(市)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跨行政區的渡口各自負責本岸碼頭和游船的整治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要嚴格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落實專項經費,認真組織好整治工作。
1.充分發揮交通、安監、財政、水利、農業、公安、旅游、宣傳等部門的積極作用,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聯合行動,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2.取締非法渡口,對渡運設施不符合要求的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縣(市)人民政府予以取締。合格的履行渡口審批手續。
3.對渡口碼頭及引道不符合要求的,由交通公路部門依據相關公路及碼頭標準提出整改意見,渡口所在縣(市)具體落實。無法整改或不予整改的予以取締。
4.對不適航的渡船由交通海事機構責令停航整改,無整改價值和達到報廢期的予以報廢。
5.對無證渡工實施培訓,經交通海事機構考試合格后發證上崗,無證渡工不得駕船渡運。
6.鄉鎮政府、水利漁政部門要加強對農用船、漁船的管理,堅決打擊和取締非法渡運行為。
六、工作步驟
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從2005年11月20日開始,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整治工作分為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2005年11月20日—2005年11月30日)為宣傳發動階段。成立領導機構,開展集中宣傳,做好內部動員,統一思想,制定方案,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打好基礎,為下一步深入開展整治工作做好準備。
第二階段(2005年12月1日—2005年12月31日)為調查摸底階段。各市(州)組織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渡口、渡船的現狀認真開展調查、摸底,掌握基本情況,清理出需要整治的渡口、渡船,并逐一登記造冊。調查要全面、準確、詳細,并按“附件2”和“附件3”填寫相關內容,于2005年12月31日前上報省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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