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給予當場考試成績零分處理:
?。ㄒ唬﹤卧?、涂改證件,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ǘ┻`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定以外工具的;
?。ㄈ┗ハ嘟粨Q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
(四)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救穗x開考場后,在該考試未結束前,出賣試卷答案的;
?。ㄆ撸┡c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ò耍┢渌麌乐剡`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存在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條 對上述考生違紀違規行為的記錄,應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查實情況,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規違紀事實,經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簽字確認,并當場向違紀違規人員告之考場記錄內容。對考生違紀違規使用的物品,應填寫收據暫留保管。
對考生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應由考試機構將證據材料經考點負責人簽字認定后,報區縣安全監管局調查、核實,并經市安全監管局批準,根據上述違規違紀情形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條 被處理人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有異議的,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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