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七條? 區縣建委應責令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建設工程立即停工整改。
發生一般事故的,停工7天整改;發生較大事故的,停工15天整改;發生重大事故的,停工30天整改。
施工單位整改后報請區縣建委復查,區縣建委復查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八條? 本市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在接到事故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和相關規定,復核該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九條 依據前款進行復核時,發現建筑施工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或暫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場相應時間的招投標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條? 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時限,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扣30至60日;
?。ǘ┌l生較大事故的,暫扣60至90日;
?。ㄈ┌l生重大事故的,暫扣90至120日。
第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12個月內第二次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分別按下列時限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或暫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場相應時間的招投標資格):
?。ㄒ唬┌l生一般事故的,在上一次暫扣時限的基礎上再增加30日;
?。ǘ┌l生較大事故的,在上一次暫扣時限的基礎上再增加60日;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條(一)、(二)處罰暫扣時限超過120日的,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12個月內同一企業連續發生三次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瞞報、謊報、遲報或漏報事故的,在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處罰的基礎上,再處延長暫扣期30日至60日的處罰。暫扣時限超過120日的,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內,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后,自吊銷決定作出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10個工作日前,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出解除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接到申請后,應當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的,應當在暫扣期滿時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復查不合格的,增加暫扣期限直至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五條? 專業工程承包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總承包單位負有管理責任的,除暫扣專業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外,還應根據情節輕重,暫??偝邪鼏挝辉诒本┦薪ㄖ袌鲆欢〞r限的招投標資格。
第十六條? 非本市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市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當在事故發生后1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的基本情況,建筑施工企業違法違規事實和證明其安全生產條件降低的相關詢問筆錄或其它證據材料通報給該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同時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至十二條的時限標準,暫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場相應時間的招投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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