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的安全作業規定,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填寫相應的記錄。
在每班作業前,作業人員應當對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檢查,在檢查或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六條 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加強對在用設備的管理,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定期對起重機械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并填寫“起重機械定期檢查記錄”,相關責任人員簽字、蓋章。
“起重機械定期檢查記錄”要交施工總承包單位備案。
第二十七條 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起重機械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并按有關要求對設備進行定期維修保養,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狀況完好。
總承包單位要督促產權單位做好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在簽訂租賃合同時,要明確設備的保養時間。
嚴禁夜間保養起重機械。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做好相應的安全防護工作,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管理人員。施工單位設備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對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三十條 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當購置起重機械生產企業認可的配件及部件,確保配件或部件的質量。
第三十一條 施工現場不得使用鋼管等材料自行搭設的龍門架或井架物料提升機。
第六章 起重機械的檢測管理
第三十二條 起重機械的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核準,方可在本市開展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的檢測工作。
檢測機構對其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應當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第三十四條 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時,發現嚴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施工單位。
第七章 起重機械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對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和檢驗檢測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起重機械安裝、使用和檢驗檢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違反安全技術規范和本規定的行為或者在用的起重機械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隱患;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依法對違法、違規和違反安全強制性標準的行為進行處罰。
(四)對違反本規定第五至六條規定購置使用的起重機械,責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現場。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起重機械產權單位要加快機械設備計算機管理,促進管理的科學化。必須定期對操作和管理人員進行技術安全培訓。
第三十八條 發生起重機械事故后,有關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市、區建委及有關部門,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塔式起重機安裝企業拆立塔管理規定》(京建材[1995]375號)和《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管理的若干規定》(京建法[1997]48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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