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主要任務應當根據國家、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安全監管執法機關的安全生產工作總體部署,結合本區域安全生產特點確定,包括執法檢查、專項整治、打擊非法違法、法制宣傳等。
13.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列出名稱,并作為執法計劃的附錄。涉及中央企業的,應當列出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屬企業名稱。
14.執法檢查除包括檢查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外,應當列出本年度執法檢查的重點領域、重點區域、重點單位和重點事項。列為重點單位的,應當明確執法檢查的次數及檢查時間。
15.行政許可應當包括行政許可的種類、實施行政許可的內設機構名稱和負責人等。
16.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應當包括安全生產萬里行、安全生產月等重點宣傳事項以及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安排、重點內容等。
17.執法計劃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并落實到安全監管執法機關各內設機構及負責人。
18.安全監管執法機關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行政執法檢查時,應當根據執法計劃的要求編制具體的現場檢查方案。
現場檢查方案應當明確檢查的區域、內容、重點及方式等。
四、編制程序
19.安全監管執法機關應當指定一個內設機構專門負責編制執法計劃。各內設執法機構根據其職責提出具體執法計劃,由負責編制執法計劃的機構統一審核編制。
負責編制執法計劃的機構應當充分收集相關資料,廣泛聽取本機關其他內設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20.市、縣兩級安全監管執法機關初步擬訂執法計劃后,應當分別抄報省、市兩級安全監管執法機關征求意見。省級安全監管執法機關制定執法計劃時,應當聽取市、縣級安全監管執法機關的意見。
2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編制的執法計劃,應當經本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于1月份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執法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授權或者委托開展行政執法的組織或者機構編制的執法計劃,應當經本組織或者機構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報授權、委托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22.執法計劃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履行報批和備案手續。
上述重大調整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對執法檢查的重點領域、重點區域、重點單位和重點事項作出變更;
(2)執法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數量增減幅度超過原計劃的20%以上;
(3)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安全監管執法機關和編制執法計劃的安全監管執法機關認為需要報批的其他情形。
執法計劃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同時核定相應的工作量。
23.執法計劃進行部分調整或者變更的,安全監管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制作有關文件,以存檔備查。
五、其他
2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25.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執法工作計劃,參照本辦法執行。
關于正確理解和適用 “工廠開窗還是…
國務院關于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規定
加快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實施方案
關于加快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意見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26年修訂】
應急救援員職業資格管理辦法(試行)
供水條例
關于進一步加強養老機構安全管理的意見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15…
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版】【作廢】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2015年修…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12年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