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的改造、維修保養單位將其承攬的電梯改造、維修保養業務進行轉包、分包的,或者不具有電梯安裝資質的單位承攬電梯拆除業務的,由質監部門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選購、安裝、交付電梯時,未向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技術檔案,并附有齊全的各項證書,提供有關安全使用的警示說明或者警示標志的,由質監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訂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保證消防、報警通話等系統的安全可靠;
(二)未確定專人保管電梯層門三角(專用)鑰匙,三角(專用)鑰匙交非專業人員使用;
(三)變更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后續維護保養單位未向質監部門申領新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 無電梯維修保養資質的使用單位,未委托具有電梯維修保養資質的單位對電梯進行維修保養,簽訂維修保養合同,擅自使用無證人員從事電梯維修保養工作的,由質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從事電梯日常維修保養活動的單位沒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聯系電話,維修保養聯系電話無人值守的,由質監部門責令改正,可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監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制定日常保養計劃的;
(二)未落實日常保養計劃,做好保養記錄的;
(三)未在轎廂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名稱、急修和投訴電話的。
第四十一條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無證人員和非本單位人員從事電梯維修保養工作的,由質監部門責令改正,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梯使用單位,包括電梯所有權人、電梯租賃人以及受電梯所有權人委托行使電梯管理的責任人。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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