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惠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財產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域,促進惠州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在惠州市海域內的船舶、設施及其航行、停泊和作業等與海上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 惠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港航企業發展需要,建立海上應急救援體系。
惠州海事部門(以下簡稱海事部門)負責惠州海上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港口、安全生產監督、公安、邊防、海洋與漁業、航道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職責分工,負責相關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惠州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負責惠州市轄區海域的搜救和污染處置應急的組織、協調和指揮。
沿海各縣、區政府應支持參與海上應急搜救工作,履行法定的職責和義務。
第四條 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的成員單位由海事、交通、港口、安全生產監督、公安、邊防、衛生、海洋與漁業、航道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組成,其日常工作由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具體負責。
第二章 船舶、設施和人員
第五條 船舶、設施應依法進行登記,并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
第六條 船舶、設施應當取得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書,并保持連續符合檢驗技術規范規定和與其海上交通安全活動相適應的技術狀態。
第七條 船舶、設施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的配員要求配備船員和其他人員。
在船舶、設施上服務的船員及其他人員,應當取得法定的適任證書、專業培訓證書或者特殊培訓證書。
從事危險貨物作業以及其他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當取得法定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或者其他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八條 引航員應持有合格有效的引航員證書。
第九條 轉崗和新上崗的船員應當進行崗位職責和技能的熟悉培訓。
第十條 從事海上旅游、觀光、娛樂等活動的船舶,應當取得船舶檢驗機構核發的準予載客的船舶檢驗證書,按照規定配備合格的船員,并持有邊防部門辦理的出海船舶戶口薄、出海船舶登記薄、出海船民證。
從事休閑漁業經營的船舶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廣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休閑漁業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7〕22號)的有關規定。
經營性旅游船舶還應當持有有審批權的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船舶營業運輸證》。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業
第十一條 船舶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
依法應當報廢的船舶、設施以及無船名、無船籍港、無載重線的船舶不得航行、作業。
第十二條 船舶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進出港簽證或口岸手續。
第十三條 船舶應當遵守海事部門制定的船舶報告制度。報告區內航行的船舶應按規定接收海事部門提供的助航和安全信息。
高速船舶進入進港航道的,應當提前向海事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船舶、設施航行時,應當遵守海事部門有關限速的規定。
船舶、設施航經下列地點或遇到船舶時,應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將航速降至最低限度:
(一)掛有“B”旗的船舶;
(二)正在進行水面起重、潛水作業、打撈沉船沉物、維修燈浮的地點;
(三)能見度不良時;
(四)船舶密集水域;
(五)其他懸掛有“RY”信號旗的船舶和地點。
限于吃水的船舶、設施在港區航道航行,航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節,不得在公布的單向航道、警戒區等區域追越、對遇或者并排航行。
船舶、設施應主動避讓在航道中限于吃水的船舶、設施航行。
第十五條 在航道、掉頭區掉頭的船舶,應當在確保通航安全的情況下進行,并按規定顯示掉頭信號。
航行、掉頭、靠離碼頭、系離浮筒、穿越或者駛入航道的船舶,應加強了望,謹慎駕駛,并按照有關規定主動使用聲號、甚高頻無線電話等有效手段表明本船意圖,并與有避讓關系的船舶保持聯系。
摩托快艇、小機動艇、漁船及其他可在航道外航行的船舶應避開航道航行,禁止在大船前方300米內搶越船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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