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為了增強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煤礦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能力,建立快速防險救災體制,迅速和妥善處理煤礦特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302號)、《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煤礦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的通知》(云政發[2005]50號)的有關規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特制定本預案。
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指特大煤礦安全事故是指發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不足10人但社會影響重大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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