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黃牌警告:
(一)年度內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為基本合格的;
(二)區、縣(市),市直部門所屬系統(行業)年度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超過控制指標的;
(三)街道、鄉鎮,區、縣(市)直部門所屬系統(行業)年度內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超過控制指標的;
(四)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連續發生重傷事故,或者嚴重違法屢教不改的;
(五)對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的;
(六)打擊非法生產經營行為不力,區、縣(市)發現兩處,街道、鄉鎮發現一處非法生產的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
(七)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力,被市級以上媒體曝光,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八)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隱瞞不報、緩報或拖延不報的;
(九)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認為其他需要予以黃牌警告的。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執行否決和警告權時,應制作《一票否決決定書》或《黃牌警告決定書》,并在決定形成之日起十日內將《決定書》送交被否決或被警告的單位、個人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或任免機關。必要時可在內部通報,或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應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九條 凡被一票否決的單位和個人及被黃牌警告的單位,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決定書》抄送組織、人事部門及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在評選各類表彰獎勵時,應經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給予表彰獎勵和晉職晉級。
凡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而給予的表彰獎勵和已晉升的職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函告審批或授予單位,撤銷原評定的表彰獎勵或晉升的職級。拒不撤銷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請同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批準撤銷。
第十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現有關區、縣(市)有對應否決或警告而未否決或警告的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的,可責令或督促有關區、縣(市)對其作出否決或警告的決定。
第十一條 一票否決或黃牌警告的有效期為一年,從作出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 執行本規定所用文書,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式樣。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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