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散裝水泥,促進技術進步,節約能源和原材料,減少環境污染,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泥的生產、銷售、使用應當貫徹“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方針。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散裝水泥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發展散裝水泥納入本地區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四條 省、市、州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散裝水泥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一個部門(以下統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散裝水泥管理工作,其業務接受上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指導。
第五條 發展計劃、經濟貿易部門應當對發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基本建設及技術改造項目給予支持。
第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筑市場的變化,制定有利于發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定額,加強對建設單位使用散裝水泥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科研單位加強對散裝水泥生產、儲存、裝卸、運輸設施設備的研制和開發,搞好技術服務。
第八條 對發展散裝水泥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水泥制品企業、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和使用水泥500噸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使用散裝水泥或者預拌混凝土。
使用水泥500噸以下的建設工程項目,凡有條件的,也應當使用散裝水泥或者預拌混凝土。
第十條 新建水泥生產企業,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水泥生產能力的70%以上;改建或者擴建水泥生產企業,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水泥生產能力的50%以上。未達到要求的,有關部門不予批準建設。
第十一條 水泥生產企業必須配置散裝水泥均化、化驗等設施、設備,確保出廠的散裝水泥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散裝水泥銷售、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確保銷售、運輸的散裝水泥數量準確。
第十二條 凡用戶需要散裝水泥的,水泥生產企業和散裝水泥銷售、運輸單位應當及時提供或者組織貨源,保障供應。
第十三條 大中城市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發展商品混凝土。逐步禁止在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同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對商品混凝土攪拌站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保障本城市商品混凝土的供應。
第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必須使用散裝水泥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應當載明使用散裝水泥的內容。
第十五條 承擔使用散裝水泥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與使用散裝水泥相適應的設施。
湖南省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規定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
湖南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14修訂】
湖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懷化市村莊規劃和村民建房管理條例
湖南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
湖南省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規定
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
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湖南省消防管理條例
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地區保護…
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湖南省建筑勞務管理辦法
湖南省安全生產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湖南省雷電災害防御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