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并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第五條所列材料。也可委托設區市、擴權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代為轉送申請及相關材料。
設區市或擴權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申請人委托轉送的申請及相關材料,應當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則,于收齊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及證件、憑證原件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之日起為受理。
(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涉及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專業工程施工企業時,可以征求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四)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準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申請人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辦理延期手續,每次延期時限為3年。
建筑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需要進行重新審查的企業,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表。
(二)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有關文件、材料,并交驗原件。
不需要進行重新審查的企業,提交上述第(一)項以及本細則第五條第(二)、(三)、(七)項規定的材料,并交驗原件。
第九條 對申請延期審查合格和不需審查可直接辦理延期手續的企業,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回企業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予以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遺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持補辦申請書及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補辦。
第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10日內,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采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規定的統一式樣,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免費提供。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用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統一式樣,分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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