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72號)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注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稱中國地震局)為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注冊審批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地震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注冊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
????第二章 注冊申報程序
????第四條 取得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證書并申請注冊的人員,應受聘于一個具有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并通過聘用單位向本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地震局提出注冊申請。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聘用單位提供有關申報材料,聘用單位應當進行核實并如實向省級地震局提供申請材料,申請人和聘用單位對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注冊申請包括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注銷注冊。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遺失或污損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的,可申請補辦。
????第七條 申請人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的,在申請初始注冊時,應當提供相應的繼續教育證明,其學習內容應當符合中國地震局關于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的規定。初始注冊有效期為3年。
????申請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初始注冊申請表》(附表1-1);
????(二)資格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所在單位意見;
????(四)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復印件,或聘用單位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五)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八條 申請初始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交《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聘用單位將《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初始注冊申請匯總表》(附表1-2)和申請人的全部申請材料一式二份報省級地震局;
????(三)省級地震局將《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初始注冊初審意見表》(附表1-3)、《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初始注冊初審匯總表(單位申請人)》(附表1-4)、《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初始注冊初審匯總表(專業)》(附表1-5)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式一份報中國地震局。
????(四)中國地震局審核上報材料,對符合條件者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注冊證》(以下簡稱《注冊證》)和執業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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