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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冶金地下礦山安全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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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受地下水威脅的礦山,應考慮礦床疏干工程。井巷開拓,應先進行水倉、水泵房施工,然后進行疏干工程施工。專用的截水、放水巷道,前方應設置防水閘門。閘門應定期維修,以確保其經常處于良好狀態。
7.3 井下排水設施
7.3.1 井下主要排水設備,應由同類型三臺泵組成,其中任一臺的排水能力,必須能在20小時內排出一晝夜的正常涌水量;兩臺同時工作時,能在20小時內排出一晝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內應裝設兩條排水管,其中一條工作,一條備用。
井下最大涌水量超過正常涌水量一倍以上的礦井,除備用水泵外,其余水泵應能在20小時內排出一晝夜最大涌水量。
7.3.2 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應不少于兩個,其中一個通往井底車場,其出口要裝設密閉水門;另一個用斜巷與井筒連通,斜巷上口應高出泵房地面標高7m以上。泵房地面標高,應高出井底車場軌面0.5m。
7.3.3 水倉應由兩個獨立的巷道系統組成。涌水量較大的礦井,每個水倉的容積,應能容納2-4小時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礦井主要水倉總容積,應能容納6-8小時的正常涌水量。
水倉進水口應有篦子。采用水砂充填和水力采礦的礦井,水進入水倉之前,應先經過沉淀池,沉淀池和水倉中的淤泥應定期清理。
8 防火和滅火
8.1 一般規定
8.1.1 地面防火,應按照國家頒布的有關防火規定和當地消防機關的要求,對建筑物、材料場和倉庫等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備足消防器材。
8.1.2 各廠房和建筑物之間,應建立消防通道。禁止在消防通道上堆放物料。
8.1.3 礦山地面必須結合生活供水管道設計地面消防水管系統,井下必須結合濕式作業供水管道設計井下消防水管系統。水池容積和管道規格應考慮兩者的需要。
8.1.4 用木材支護的豎斜井、井架、井口房、主要運輸巷道、井底車場和峒室,應設置防火水管。生產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則每隔50m到100m應安設支管和供水接頭。
8.1.5 木料廠、有自然發火的廢石堆、爐渣場,應布置在距離進風井口常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80m以外的地點。
8.1.6 主要進風坑道,進風井筒,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風機房和壓入式輔助扇風機房,風峒及暖風風道,井下電機室、機修室、變壓器室、變電所、電機車庫、炸藥庫和油類庫等,均應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室內應有醒目的標志和防火注意事項,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8.1.7 井下各種油類,應單獨存放。裝油的鐵桶應有嚴密的封蓋。應采用輸油泵或唧筒儲油,盡量減少漏油。儲存動力油的峒室應有獨立風流,其儲油量不得超過三晝夜的需用量。
8.1.8 禁止用火爐或明火直接加熱井內空氣,或用明火烤熱井口凍結的管道。
8.1.9 井下禁止使用電爐和燈泡防潮、烘烤和采暖。
廢棄的油、棉紗、布頭、紙和油氈等易燃品,應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并及時運出井外處理。
8.1.10 井下柴油設備或液壓設備嚴禁漏油,出現漏油應及時修復。每臺柴油設備均應配有滅火裝置。
8.1.11 在井下或井口建筑物內進行焊接工作,應制定經主管礦長批準的防火措施。確需在井筒內進行焊接時,必須派專人監護;焊接完畢,應嚴格檢查清理。在木結構井筒內焊接時,必須在作業部位的下面設置接收火星、焊渣的設施,并派專人噴水淋濕和及時撲滅火星。
8.1.12 每年應編制礦井防火災計劃,并報主管部門批準。防火災計劃,應根據采掘計劃、通風系統和安全出口的變動及時修改。
礦井防火災計劃應包括:防火措施、撤出人員和搶救遇難人員的行動路線、撲滅火災的措施、調度風流的措施、各級人員的職責等。
8.1.13 礦山應規定專門的火災信號,井下發生火災時應能通知各工作地點的所有人員及時撤離危險區。安裝在井口及井下人員集中地點的信號,應聲光兼備。
8.1.14 礦井發生火災時,主扇是否繼續運轉或反風,應根據防火行動計劃和當時的具體情況,由主管礦長決定,不得任意行動。
8.1.15 離城市15KM以上的大、中型礦山,應成立專職消防隊。小型礦山,應有兼職消防隊。
8.1.16 大型礦山、有自然發火或沼氣危害的礦山,應成立專職礦山救護隊。其他礦山,應組織經過嚴格訓練、配有足夠裝備的兼職救護隊。
救護隊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救護設備和器材,并定期進行訓練和演習。
每年應對工人進行自救教育和自救互救訓練。
8.1.17 井下輸電線路和直流回饋線路通過木質井框、井架和易燃材料的部位,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止漏電或短路的措施。
8.1.18 嚴禁將易燃易爆器材存放在電纜接頭、鐵道接頭或接地極附近,以免因電火花引起火災。
8.2 井下自然發火
8.2.1 開采有自然發火的礦床時,主要運輸巷道和總回風道應布置在無自然發火危險的圍巖中。否則,巷道周圍應噴涂防火材料,巷道支護應采用不燃性材料。
8.2.2 有自然發火的礦山,應每月對空氣成分(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氫和沼氣)、溫度、濕度和水的PH值進行一次測定,掌握內因火災的特點和發火規律。
有自然發火的大中型礦山,宜裝備現代化的坑內環境監測系統,實行連續自動監測與報警。
8.2.3 開采有自然發火的礦床時,采礦設計中的防火措施,應遵守下列規定:
a.正確選擇采礦方法和回采順序,采用后退式回采,并合理劃分礦塊。充填法采礦時,應采用惰性充填材料。采用其他采礦方法時,必須確保回采與放礦工作趕在礦巖發火期之前,以免礦巖在坑內自燃。
b.采用黃泥灌漿滅火時,其鉆孔網度,泥漿濃度和灌漿系數(指漿中固體體積占采空區體積的百分比),應在設計中規定。
c.盡可能提高礦石回收率,坑內不留或少留碎塊礦石,工作面禁止留存坑木等易燃物。
d.及時充填需要充填的采空區。
e.嚴密封閉采空區的所有透氣部位。
f.防止上部中段的水泄漏到采礦場,嚴防水管在采場漏水。
8.3 井下滅火
8.3.1 發現井下起火,應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撲滅,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室;區、隊、班、組長,應依照礦井防火災計劃,首先將人員撤離危險地區,并組織人員,利用現場的一切工具和器材及時滅火。
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在電源切斷之前,只準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滅火。
火源不能撲滅時,必須封閉火區。
8.3.2 主管礦長接到火災報告后,應立即組織礦山救護隊和有關人員,查明火源及發火地點的情況,根據防火災計劃,擬定具體的滅火和搶救行動計劃。同時,應有防止風流自然反向和有害氣體蔓延的措施。
8.3.3 必須封閉的發火地點,可先采取臨時密閉封閉火區,然后再砌筑永久防火墻。在有害氣體中封閉火區,必須佩戴隔絕式呼吸器。在新鮮風流中密閉火區,應準備隔絕式呼吸器。進行封閉工作前,應由佩戴隔絕式呼吸器的人員,對回風流進行檢查;如發現有爆炸危險,應暫停工作,撤出人員,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8.3.4 防火墻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a.嚴密堅實;
b.在墻的上、中、下部,各安裝一根直徑35-100mm的鐵管,以便取樣、測溫、放水和充填,鐵管露頭要用帶螺紋的塞子封閉;
c.設行人孔,密閉工作結束,應立即封閉。
8.4 火區管理
8.4.1 已封閉的火區,應建立火區檢查記錄簿、火區管理卡片和繪制火區位置關系圖,其資料應永久保存。
8.4.2 永久性防火墻應編號,并標記在火區位置關系圖和通風系統圖上。礦山救護隊必須定期或不定期測定防火墻內外的空氣成分、溫度、濕度和水的PH值,分析結果應分別記入火區管理卡片和火區檢查記錄簿。若發現封閉不嚴或有其他缺陷以及火區內有異常變化,應及時處理和報告。
8.4.3 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和恢復火區回采工作,必須經主管局批準。
火區應經測定防火墻內氣體成分、溫度、濕度和水的PH值,證明火已熄滅,方準啟封。
火區面積不大,可采用一次啟封,先打開回風側,無異常現象再打開進風側。火區面積較大時,應設多重調節門,分段啟封,逐步推進。
8.4.4 啟封火區的風流,應直接引入回風流,回風流經過的巷道中的人員應事先撤出。恢復火區通風時,應測定回風流中有害氣體的濃度,發現有復燃征兆,應立即停止通風,重新封閉。
8.4.5 火區啟封后三天內,應由礦山救護隊員每班進行檢查并測定氣體成分、氣象條件和水的PH值,證明一切情況良好,才準轉入生產。
8.4.6 在活動性火區附近(下部和同一中段)進行回采時,必須留防火礦柱,其設計和安全措施,必須經主管礦長批準。
9 工業衛生
9.1 新工人入礦前,必須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下井工人還必須拍照胸大片,不適宜礦山作業的不得錄用。
9.2 有下列病癥者,不得從事接塵或井下作業:
a.各種活動性肺結核或活動性肺外結核;
b.嚴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如萎縮性鼻炎、鼻腔腫瘤、支氣管喘息及支氣管擴張;
c.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臟或胸膜病變,如肺硬化、肺氣腫、嚴重胸膜肥厚與粘連;
d.心、血管器質疾病,如動脈硬化證,Ⅱ、Ⅲ期高血壓癥及其它器質性心臟病;
e.經醫療鑒定,不適于接塵作業的其它疾病。
9.3 有下列病證者,不得從事井下作業:
a.風濕病(反復活動);
b.癲癇癥;
c.精神分裂癥;
d.經醫療鑒定,不適于從事井下作業的其它疾病。
9.4 血液常規檢查不正常者,不得從事含鈾釷礦山的井下作業。
9.5 對職工的健康檢查,每兩年應進行一次。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患者,應按國家規定及時給予治療、療養和調離有害作業。
9.6 在淋水的井筒內作業,應設置聚水槽。井下巷道的淋水,應導入排水溝。人員來往經過的巷道,應經常清掃雜物和污泥。定期清洗巖壁,以保持井下衛生。
9.7 礦區生活用水的水源選擇、水源衛生防護及水質標準,應符合國家現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
礦山企業應每月進行一次水質檢驗。水質不合格不準供給飲用。
9.8 地面和井下各作業地點附近必須設飲水站,及時供應清潔的開水。每一礦井必須設專人供應飲水。飲水容器必須有保溫裝置,并加蓋上鎖。
9.9 井下就餐室應設于空氣新鮮的進風巷道內,且經常保持清潔衛生。保健食品的裝運器具應加蓋,并經常消毒,專人運送。
9.10 每一中段,應在頂板穩固、通風良好的地點設置井下廁所,并經常清掃和消毒,保持井下衛生。
9.11 每一礦井必須有浴室、更衣室。浴室和更衣室的設計,必須滿足數量最多的班全體人員能在一小時內洗完澡的要求。更衣室應有衣柜、衣架和通風除塵設備,室內氣溫不得低于20℃。
9.12 井下和地面作業地點的噪聲,不宜超過85dB(A),暫時達不到的,應采取防護措施。
應積極采取防止噪聲的措施,消除噪聲危害。達不到噪聲標準的作業地點,工作人員應佩帶防護用具。
9.13 排放井下污水,不應污染礦區周圍水源和危害農作物。
含放射性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工業廢水,須經凈化處理,達到排放標準,方準排放。
9.14 各礦必須備有醫療救護車。坑口應設保健站或醫務室,并備有電話、急救藥品和擔架,班組長應學會急救技術。
9.15 必須搞好礦區和井下的環境衛生,做到文明生產。
10 附則
10.1 各礦應根據本規程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和安全操作規程,報省(區)有關部門備案。
10.2 礦山爆破作業應遵照GB6722《爆破安全規程》執行。
有關鍋爐、受壓容器、空壓機的安全事項,應遵照勞動部頒布的有關規定。  10.3 本規程與國家法規有抵觸時,按國家法規執行。
10.4 本規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治金工業部和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
10.5 本規程自1990年10月1日起實施。1980年12月冶金工業部頒發的《冶金礦山安全規程》(井下部分)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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